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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纪委监委机关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稿件来源:贺兰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3-17 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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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含县委巡察机构)公务车辆使用及驾驶员管理,根据银川市、贺兰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约保障、有序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委机关公务车辆仅用于执纪执法。

  第四条  委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交通安全、维修保养、油料及经费结算、驾驶员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五条车辆适用范围:

  (一)案件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案件初核;

  (二)接送涉案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

  (三)运送涉案款物和有关案件、信访等机密文件材料;

  (四)保障其他相关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

  第六条  委机关车辆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将公车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个人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严禁超范围使用车辆。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委机关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贺兰县及银川市三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再派车保障,不报销交通费用;贺兰县及银川市三区行政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按照《贺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委机关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统一调度派遣。各室、县委巡察机构按规定需要用车时,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明确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贺兰县辖区内用车,由用车本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派车;贺兰县以外银川境内用车,经用车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负责派车;银川市以外宁夏境内用车,经分管常委同意,办公室负责派车;宁夏境外用车,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办公室负责派车。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驾驶员公休或请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委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车辆事故的措施;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与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机关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驾驶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修订完善车辆管理制度;

  (五)承办机关交通安全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应停放在机关院内指定位置。日常工作期间,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停放。

  第十二条  为加强委机关车辆管控,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乘车人和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派车单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办公室监管车辆使用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五章  车辆维修及保险

  第十三条  委机关车辆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  委机关车辆应按要求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承保。除投保必要的交强险外,还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委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向办公室报告情况;按照交警部门认定责任进行保险理赔;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和一切经济赔偿。

  第六章  车辆油料及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  委机关车辆按规定统一在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加油站补充燃油。

  第十七条  委机关车辆油料费用,由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常委、副书记、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县财政局办理。

  第十八条  委机关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核报。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委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驾驶员考勤、作风纪律由办公室负责,车辆养护、统计核算等具体日常工作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条  委机关驾驶员的进入和退出,由办公室负责提出,办公室负责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向聘用人员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委机关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遵守委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随意变道、违章停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爱护车辆,精心维护,始终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得体,注意个人及车辆清洁卫生,为乘车人员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五)严格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重点做好季节交换、任务转换、新老交替等特定时期的车辆保养工作。对修理、保养的车辆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必须符合良好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业务素质;及时了解和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确保驾驶员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违反委机关相关规定或驾驶作风不好,情节轻微的,由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有违纪行为的,对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处理(停止驾车,待岗反省,在此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驾驶员无故迟到、早退或脱岗,每月累计2次的,全年累计6次以上的,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1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二)完成出车任务后,未经批准,将车辆在规定停车场地以外地点停放而发生严重受损、被盗、失火等情况的,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在编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予以停驾待岗1-3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三)对车辆不勤于检查、保养以致发生故障而影响工作的,造成损失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四)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用车的,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1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因私自出车或私自用车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在编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予以停驾待岗1-3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五)不按规定及时审验车辆、驾驶证或未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被查处的,驾驶员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和调派而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1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七)擅自用单位加油卡给本单位以外车辆加油或套取钱物的,在编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予以停驾待岗1-3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违反委机关纪律审查、保密等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在编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视情节予以停驾待岗1-3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九)驾驶员酒后驾车,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在编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并停驾待岗3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违章驾驶情况,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交通违章处罚由驾驶员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驾驶员不及时处理违章造成车辆无法年检,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经批评教育仍未及时处理的,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1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

  (三)擅自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3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个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车辆严重损坏的,在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驾驶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负次要或主要责任的,在编人员予以停驾待岗3-6个月,聘用人员由纪委监委向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用车室应配合办公室共同做好用车期间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强化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中不得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个人驾车要求,不得要求驾驶员改变行车路线办理私事;乘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疲劳驾驶、违章驾驶;发现驾驶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并向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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